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区政府于2021年1月出台了《南谯区鼓励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南政秘〔2021〕1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文件,两年多来,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需要我们根据政策执行效果及科技创新工作面临的新形势重新修订完善。
二、修订依据及意义
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措施》(滁政〔2022〕53号)文件精神,区科技局结合省市对科技创新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对《若干政策》进行修订。政策修订将进一步提高政策实施效率,确保政策延续性,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政策环境。
三、修订过程
根据《若干政策》执行评估情况,区科技局于6月份牵头起草形成《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先后3次征求发改、经信、财政等相关单位意见;分别在高教城、经开区、沙河镇召开企业征求意见座谈会3次,同时征求市局相关业务科室意见建议,并于9月8日-10月8日,在区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9月13日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召开科技创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座谈会,专题讨论。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形成《若干政策》(审议稿),并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经10月16日区政府第35次常务会研究同意后,11月2日以南谯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四、工作目标
通过政策激励,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进一步推动全区科技创新能力大幅提升。
五、主要内容
原《若干政策》共10条,其中删除3条,新增3条,修改细化8条(具体见附件)。针对我区科技创新发展需求,分别从创新主体培育、加大企业研发投入、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人才招引、产学研合作、科技服务业发展等七个方面,提出15条举措加强引导,补足短板,激发活力。
(一)扩大奖补范围项目
按照科技“赛马”考核和“双倍增”【到2025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比2021年实现“双倍增”】工作要求,新增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补。根据科技创新最新工作要求,新增了产业创新研究院、院士工作站、科技成果转化基地、企业研发中心等创新平台的补助。为了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新增对知识产权的奖励,适当扩大研发投入奖励范围。
(二)保留原有的项目
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支持企业开展成果转化补贴、企业研发投入补助、孵化载体认定奖励、科技人才团队支持、创新创业大赛奖励、科技进步奖配套奖励,科技服务机构奖励等条款均沿用了我区已出台的相关政策。
(三)删除项目
根据县域经济考核指标调整和原政策激励效果以及科技工作内容变化,删除农业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大院大所认定等项目的政策奖补。
六、创新举措
(一)服务大局目标引领
紧密结合省委、市委、区委对科技创新工作的最新部署安排,围绕科技人才、科技企业、科技成果等创新要素的集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撬动作用,做好“科技赋能产业发展”的创新服务工作,确保我区各项重点指标走在全市前列。
(二)突出重点补齐短板
坚持需求导向,围绕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政策修订过程中明确支持重点和覆盖范围。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我区科技创新工作中存在的研发投入不足、高端人才招引难和科技成果转化难等问题,强化政策引导,补短板强弱项,加速赶超发展。
(三)优化结构控制总量
按照政策出台管用、合理以及可兑现等可操作性原则,经与财政等部门沟通,按照控制总量、调优结构、保证重点、补齐短板的使用要求,针对性的调整科技政策的具体奖励方向,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实现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附件:《南谯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条款修改对照表
附件
《南谯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条款修改对照表
原文件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修订方式 |
依据或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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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当年度成功备案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0.5万元奖励。 |
新增 |
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纳入科技“赛马”和科技创新综合考核指标,借鉴其他县市区做法。 |
1、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其中进入高企培育库奖励2万元,通过认定奖励18万元);重新认定通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落户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
2、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其中进入高企培育库奖励2万元,通过认定奖励18万元,入库但未申报高企的不予奖励);对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中断后再次认定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落户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
微调 |
明确仅纳入高企培育库没有奖补,中断后再次认定的高企参照其他地方做法降低补助标准。 |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对运营主体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年度绩效考评优秀的,给予运营主体10万元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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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 |
近2年未开展申报工作,政策操作性不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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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新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专利权人所缴纳费用50%的资助最高不超0.2万元;对年度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达3件以上(含3件)、5件以上(含5件),10件以上(含10件)且维持五年有效期以上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5万元(不含授权前转入)。 |
新增 |
知识产权为县域经济及科技创新考核的重要指标,区级未出台相应的奖励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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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通过PCT途径申请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所缴纳费用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单一专利不超过2个国家或地区)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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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纳入国家研发费用统计范围且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收入60%以上的企业,研发投入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
5、对纳入国家研发费用统计范围且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收入60%以上的企业,研发投入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可奖励企业统计员2000元)。 |
微调 |
依据省科技厅研发“两清零”工作部署,为提高企业研发费用填报质量,参照天长、琅琊做法给予企业统计员一次性奖励。 |
年度研发经费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收入60%以上,当年增长高于10%、20%、30%、40%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实施研发项目。 |
6、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为依据,对企业当年研发经费支出达到300万元以上,按照较上年增长部分的3%给予奖补,每家企业不超过50万元(其中可奖励企业统计员2000元)。 |
修改 |
依据省科技厅研发“两清零”工作部署,降低门槛,适当扩大奖励范围,对企业研发费用较上年增长部分进行奖补,提高企业研发投入积极性。 |
3、对新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范围的企业或新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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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 |
两类企业均属于规上工业企业范畴,鉴于政策激励效果不明显和县域经济考核取消了“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指标,建议删除。 |
4、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等双创平台,分别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在绩效评价中获得国家、省资金奖励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每孵化出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主体2万元奖励,每孵化毕业1家在本行政区域落户且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的星创天地,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工程中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市级工程实验室的一次性奖补3万元。 对新认定的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及获得绩效评价优秀的,均予以等额奖励 |
7、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加速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 |
微调 |
根据对地方贡献,建议对众创空间进行减半奖励。 |
8、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创新研究院、重点(工程)实验室分别2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性中试基地备案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批省级科技国际合作基地,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批省级企业研发中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上述平台在国家、省级组织的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20万、10万一次性奖励。 对新认定的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博士创新工作站等创新平台,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
修改 |
根据科技创新综合考核需要,新增首次认定科技类平台(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院士工作站、产业创新研究院、企业研发中心)的奖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不再认定,建议删除。对认定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和相关研发平台绩效奖励进行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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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吸引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科技成果的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团队)来南谯创办或共办公司,择优推荐申报滁州市天使基金投资项目,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三个档次的扶持,支持申报安徽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项目。 |
9、吸引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科技成果的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团队)来南谯创办或共办公司,推荐申报滁州市天使基金投资项目,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三个档次的扶持,支持申报安徽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项目。 |
微调 |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删除“择优”。 |
6、对开展“产学研”活动的企业,当年支付“产学研”费用达10万元以上的,按照10%进行奖励,单个企业同一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在市技术转移中心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备案并在我区转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实际成交额(实际转账支付凭证),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企业与“大院大所”开展科技创新和研发转化合作,并经市科技局认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
10、对开展“产学研”活动的企业,当年支付“产学研”费用达10万元以上的,按照10%进行奖励,单个企业同一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在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系统备案成功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实际成交额(实际转账支付凭证),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 |
微调 |
市科技局已取消“大院大所”认定,建议取消。根据激励成效,建议产学研合作和技术合同补助最高标准进行适度降低。 |
7、对参加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企业或团队,进入全国赛区的奖励5万元;进入省级赛区的奖励2万元。对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30、20、10万元;对获得省级决赛的相应奖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20、10、5万元。对获得市级决赛的相应奖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5、2、1万元。同一项目以获得最高奖项进行奖励。 对获得国家和省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同等金额奖励,奖金用于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发团队)。 |
11、对参加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企业或团队,进入全国赛区的奖励5万元;进入省级赛区的奖励2万元。对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30、20、10万元;对获得省级决赛的相应奖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20、10、5万元。对获得市级决赛的相应奖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5、2、1万元。同一项目以获得最高奖项进行奖励。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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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对获得国家和省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同等金额奖励,奖金用于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发团队)。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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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经省科技厅备案发布的科技成果,每件奖励科技联络员500元。 |
13、对经省科技厅备案发布的科技成果,每件奖励科技联络员5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
微调 |
为了科技成果登记备案工作的可持续性,建议设置奖补上限。 |
9、对具有国家级、省级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在本行政区域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并实际运营达到半年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注册在南谯区域内并按章交纳税费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按其纳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进行奖励;对促成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的,按成交额的1%对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对新认定的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在本行政区域新成立并在科技部门备案的科技信息、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等技术创新公共服务机构,省级绩效考核合格的,给予10万元奖励;新引进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在我区建设分中心的,经考核合格,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奖励。 |
14、对促成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的,按成交额的1%对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科技服务机构实际运营并经考核,达到优秀、合格的,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
修改 |
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未开展相关工作,建议删除。 为了政策更具可操作性,建议根据绩效进行奖励,支持科技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和加强服务体系建设。 |
10、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融资额达到200万以上的,按贷款利息和评估费总额的2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5万元。 |
15、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融资额达到200万以上的,按贷款利息和评估费总额的2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5万元。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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